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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旺县院紧急行动开展保护“母亲河、界江”

专项监督活动 及时制止一起重特大江、河污染案发生

时间:2020-05-25

来源:汤旺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张晖

录入:肖振忠

审核:张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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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14日,汤旺县检察院获悉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水利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亮剑护河”联合执法专项活动,结合市院开展的保护“母亲河、界江”专项监督活动,率先行动、主动出击,及时发现并防止一起重大污染环境案件的发生。


  汤旺县院在开展专项活动中了解到外来人员李某等人在无任何环保手续的情况下自2019年开始至今,陆续将收购的近十万吨黄金矿石堆放在伊春森工乌伊岭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美丰林场分公司618林班,距乌云河仅10米左右处,占用林地面积36.8亩,喷淋管道、水泵、碳罐均已安装完毕,欲采用化学制剂加水堆浸的工艺提取黄金。该工艺按照国家《产业调整管理名录》属于“十五小”取缔项目,含氰化物和重金属的废水将排入乌云河,乌云河流经嘉荫农场双河镇注入界江黑龙江。如不及时制止,将会对乌云河流域形成毁灭性的污染,甚至造成中俄界江黑龙江重大污染,形成不良的国际影响。


  得知这一紧急情况后,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郭阳立即向市院、县委县政府进行汇报并得到大力支持,市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杨立民、副主任王志刚等人第一时间来到汤旺县院,指导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并一同到现场勘查,经固定证据后汤旺县院及时督促环保部门对李某立即下达了停工通知书,并在知情人的带领下,将堆放在原乌伊岭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院内的一百余吨无标注成分的化学提金剂和活性炭移交相关部门全部封存、送检。同时向相关执法部门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草局四个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要求立即整改。


  下一步汤旺县院将进一步收集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此事件中的履职情况,能整改的要求立即整改,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制发检察建议。对此事件中发现的涉嫌刑事犯罪线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监察机关。


  这是汤旺县院继贯彻全市检察长会议精神开展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之后取得的又一项重大成果,县检察院将继续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履行好公益保护监督职能,守护绿色伊春、绿色汤旺,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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