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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检漫语】“益”守·兴安之韵—水产品篇

时间:2025-04-08

来源:本站

作者:汤旺发稿

录入:汤旺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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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内涵

汤旺县人民检察院始终秉承生态立县、旅游强县、富民兴县发展目标,积极打造检察特色公益生态品牌,将“‘益’守·兴安之韵”融入治理生态和公益诉讼,履行检察职能形成公益联动、生态修复、综合治理的特色工作机制,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紧盯森林河湖生态等领域,以公益“检察蓝”守护兴安“生态绿”。

当公共利益被悄然侵害,是谁在为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发声?检察公益诉讼就是守护公共利益的一把利刃!为了让更多人了解检察公益诉讼,汤旺县人民检察院制作推出公益诉讼微动漫专栏《汤检漫语》,将晦涩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生动的动画故事,带您看懂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背后的检察履职。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经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评估,认为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立案:

(一)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对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可能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八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经过对民事公益诉讼线索进行评估,认为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立案:

(一)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二)可能存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检察官提示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来源包括:

(一)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的;

(二)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上发现的;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转交的;

(五)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反映的;

(六)其他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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