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节特辑|叮咚!请查收来自汤旺县院守护妈妈的法律指南
时间:2024-05-13
来源:本站
作者:汤旺发稿
录入:汤旺发稿
世间有一种情感,纯净无比,常伴左右,
在时光里延绵,它就是母爱。
在五月的第二个周日,我们将迎来母亲节。
汤旺县院送来一份“法律大礼包”
希望这份与众不同的爱,
可以守护天下的妈妈们!
01 生或不生孩子,谁决定?
男方与女方作为生育权的主体,均享有选择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但因为生育过程中,女方承担更多的风险责任,故法律对于女性的生育意愿提供较多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02 顺产还是剖腹产,谁来选择?
让我们的母亲过新生命的诞生往往是母亲艰难而充满风险的一关,关键时刻家人之间对于医疗方式产生分歧,怎么办?
应征询孕妇本人的意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对此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因此,妇女对于治疗、检查及手术方式等具有自愿选择的权利。
03 女职工因怀孕遭辞退,合法吗?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受法律特别保护,不能被公司任意辞退,即使公司需要裁员,女职工也被纳入不得被裁员的行列中。女职工若因怀孕遭辞退,女职工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必要时可向妇联或司法机关寻求帮助。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虽然对女职工三期作出特别保护,但不代表女职工在三期里可以不遵守法纪、肆意妄为,女职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依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正是有了母亲的陪伴,
孩子们的生活变得充实无比,
充满了希望。
让我们扬起法律之帆,
一同守护最美的妈妈 ,
祝所有的母亲节日快乐!